工作場所物理因素測量
第1部分:超高頻輻射
Measurement of Physical Agents in Workplace
Part 1: Ultra High Frequency Radiation
GBZ/T 189.1-2007
中華人民共和國衛生部 2007-04-12 發布 2007-11-01 實施
前 言
本部分是在GB10437-89《作業場所超高頻輻射衛生標準》有關測量方法部分的基礎上修訂的。
與GB10437-89有關測量方法部分相比主要修改如下:
——納入工作場所物理因素測量系列;
——規范了使用范圍、測量儀器要求及測量方法。
本部分為工作場所物理因素測量系列標準之一。
本部分由衛生部職業衛生標準專業委員會提出。
本部分由中華人民共和國衛生部批準
本部分起草單位:北京大學公共衛生學院。
本部分起草人:王生、何麗華、張書珍、趙宗群。
工作場所物理因素測量
第1部分:超高頻輻射
1 范圍
本部分規定了工作場所超高頻輻射的測量方法。
本部分適用于工作場所超高頻輻射強度的測量。
2 測量儀器
選擇量程和頻率適合于所檢測對象的測量儀器。
3 測量對象的選擇
3.1 相同型號、相同防護的超高頻設備,選擇有代表性的設備及其接觸人員進行測量。
3.2 不同型號或相同型號不同防護的超高頻設備及其接觸人員應分別測量。
3.3 接觸人員的各操作位應分別進行測量。
4測量方法
4.1 測量前應按照儀器使用說明書進行校準。
4.2 測量操作者接觸強度時,應分別測量頭、胸、腹各部位。立姿操作,測量點高度可分別取為1.5 m~1.7m、1.1 m~1.3m、0.7 m~0.9m;坐姿操作,測量點高度可分別取為1.1 m~1.3m、0.8 m~1m、0.5 m~0.7m。
4.3 測量超高頻設備場強時,將儀器天線探頭置于距設備5cm處。
4. 4 測量時將偶極子天線對準電場矢量,旋轉探頭,讀出最大值。測量時手握探頭下部,手臂盡量伸直,測量者身體應避開天線桿的延伸線方向,探頭1m內不應站人或放置其他物品,探頭與發射源設備及饋線應保持一定距離(至少0.3m)。每個測點應重復測量3次,取平均值。
5 測量記錄
測量記錄應該包括以下內容:測量日期、測量時間、氣象條件(溫度、相對濕度)、測量地點(單位、廠礦名稱、車間和具體測量位置)、超高頻設備型號和參數、測量儀器型號、測量數據、測量人員等。
6 測量結果處理
6.1測量結果用功率密度或電場強度表示。在遠區場,功率密度與電場強度E(V/m)按下式(1)換算:
P=E2/3770 (mW/cm2)????????????????????????????????????????(1)
式中:
P——功率密度,mW/cm2;
E——電場強度,V/m。
6.2 不同操作崗位的測量結果應分別計算和評價。
6.3 接觸時間不足4h的,按4h計;接觸時間超過4h,不足8h的,按8h計。
7 注意事項
在進行現場測量時,測量人員應注意個體防護。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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